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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军:努力实现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
来源: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:2012年06月19日作者:
张军在北京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要求


 

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 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


  5月24日,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、副院长张军出席北京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讲话,要求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,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发展。

  张军指出,刑诉法修改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要成果和体现,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要抓住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这一契机,在刑事审判中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、统一裁判标准,特别是要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敏感、疑难复杂刑事案件,不断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。

  张军指出,要严格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,努力统一执法尺度。特别是要注意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明确要求,统一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和标准。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的规定。依法赔偿,不得随意变化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。司法实践中,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调解的工作力度,灵活掌握调解的赔偿标准,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进一步加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力度,努力平复和化解社会矛盾。

  张军强调,此次刑诉法修改吸纳司法实践经验和成果,从多个方面完善了证据制度,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更加严格。要根据修改后的法律精神,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原则和意识,特别是要进一步提高证据审查分析和证据规则运用的能力。要区分不同种类的证据和具体案情,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、侧重不同的审查内容。对客观性证据,要注重从程序和规范上进行审查,避免只看结论、忽视取证过程合法性的审查;对主观性证据,要运用辩证逻辑方法,并结合法官的审判经验加以判断。通过严格、科学的证据审查,把牢事实关和证据关,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。

  张军强调,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,妥善处理好敏感、疑难复杂刑事案件,确保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对可能引起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,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,严格依法依程序谨慎处理。要准确把握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关系,其中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。既要严格依法办案,也要最大限度地把法律精神领会好、理解好、执行好,避免机械执法。在确保好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,努力实现好裁判的社会效果。具体办案中,无论是合议庭评议,还是审委会讨论案件,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应当提出,对于疑难复杂案件,在定性上不仅要考虑具体的犯罪构成,也要从刑事政策、社会效果等宏观角度去思考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。要本着对党、对人民和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将案件办成铁案。